促就业仍需转变观念******
促就业仍需转变观念
魏永刚
稳就业是近年来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。今年,高校毕业生人数预计再创新高,农民工外出就业困难不小,做好促就业工作依然面临繁重任务。从就业市场形势来看,促就业不仅需要拓宽渠道,更需要转变观念。
就业市场始终存在着结构性矛盾:有人找不到工作、有的岗位招不到人。破解这个矛盾,固然需要调整劳动力结构,改善就业需求,但也需要从转变观念方面发力。前不久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“最缺工”100个职业排行显示,营销员、汽车生产线操作工、快递员、餐厅服务员、商品营业员、家政服务员、保洁员、保安员、包装工、车工位列前十。这些岗位用工短缺,固然有劳动强度大、职业培训不够等原因,就业观念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。
比如,随着消费回暖,餐饮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用工荒。有人说,即使餐饮等行业开出更高的薪水,也难以吸引大学毕业生。某些固有的职业定位和岗位认知,仍然是需要破除的陈旧观念。
客观地说,随着智能化自动化的发展,传统职业已经有了很大变化,工作环境和条件大为改善。高校毕业生不妨从基础岗位做起,不断提升劳动技能,磨炼自身意志,以实现更大发展。在当前形势下,如果还固守传统的职业定位和认知,是难以适应新形势的。
放眼就业市场,在经济复苏回暖的形势下,许多基层一线岗位,仍需要大量劳动者。大学生应沉下心,从基层岗位和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,边工作边学习,争取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成绩。
三百六十行,行行出状元。就业观念的转变,不仅能缓解“用工荒”,让更多人实现就业,而且可以提高一些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。许多青年大学生不仅有文化、有思想,而且有志向。年轻人转变观念,参与到“最缺工”行业中,无疑能够促进这些行业高质量发展,从而实现自身价值。相关部门应适当加强引导,加强用工单位和相关院校对接,力争实现更充分就业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